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風景特定區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2條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一、機械遊樂設施。二、水域遊樂設施。三、陸域遊樂設施。四、空域遊樂設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第3條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