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風景特定區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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