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8~31條(共 4 條) 法規:氣象法全文 第28條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29條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第30條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得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3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