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八規定訂定之。 第2條為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