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43~47條(共 5 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全文 第43條前二條規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44條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45條本條例適用之國際機場,由行政院定之。 第46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7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