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50~53條(共 4 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全文 第50條(刪除) 第51條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二十之規定。前項附件二十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第52條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第53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