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64~66條(共 3 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處理登記之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分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本法施行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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