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5條(共 5 條)
本法所稱船舶,依船舶法之規定。
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小船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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