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5條(共 5 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全文 第1條本法所稱船舶,依船舶法之規定。 第2條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3條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一、所有權。二、抵押權。三、租賃權。 第4條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5條小船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