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 第三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船舶設備規則 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條文:
第251~252條(共 2 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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