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 第二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船舶設備規則 第六節 垃圾溶化粉碎器

條文:
第204條(共 1 條)
垃圾溶化粉碎器之性能,應能將經溶化或粉碎處理之食物廢料、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似廢物垃圾,通過小於二五公釐開孔之過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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