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消防設備 › 第二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船舶設備規則 第十節 手動火警警報器

條文:
第132條(共 1 條)
手動火警警報器應具耐久性,不致因船體之振動或擺動及潮濕等影響其效能。
並易於迅速發出音響信號,其操縱位置之高度應距甲板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
其操縱部分應加紅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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