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七節 貨物艙間體積通計 船舶丈量規則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以上 條文:第35條(共 1 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全文 第35條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