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五節 上屬建築體積之量計

船舶丈量規則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條文:
第29條(共 1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
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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