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五章 乘客艙室及乘客定額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高速船不得配置房艙、床位、地舖或可平躺之坐臥兩用椅。
乘客座椅應固定,不隨船舶搖擺而移動;座位前方無保護結構時,應設有安全帶。
高速船逃生出口之數量,應於任何一個出口無法使用情形下,艙間乘客能於第二項所定撤離時間內完成撤離。
前項撤離時間為該艙間結構防火時間減去開始偵測與滅火行動所需之七分鐘後之三分之一時間。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依船舶之設備、穩度、艙區劃分及撤離時間等因素核定。
乘客艙室內乘客座椅數量,以一人一椅計算,不得申請臨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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