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運送

海商法 第三節 船舶拖帶

條文:
第92~93條(共 2 條)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
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