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運送 海商法 第三節 船舶拖帶 條文:第92~93條(共 2 條) 法規:海商法全文 第92條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93條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