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設備 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三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條文:第72~74條(共 3 條) 法規:氣墊船管理規則全文 第72條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第73條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第74條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