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設備 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三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條文:第69~71條(共 3 條) 法規:水翼船管理規則全文 第69條水翼船應備有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及日間手持電池信號燈。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不致影響航行安全。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第70條水翼船航行於與海相通之水域上者,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第71條水翼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