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三章 學習引水人

條文:
第26~32條(共 7 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
但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人。
有引水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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