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三章 學習引水人 條文:第26~32條(共 7 條) 法規:引水人管理規則全文 第26條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第27條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第28條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人。 第29條有引水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第30條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第31條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第32條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