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化學液體船之構造與穩度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二節 貨艙櫃之型式與位置
化學液體船之貨艙櫃,其型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獨立型櫃:指圍護貨物之容器非由相鄰船體結構或其一部分所構成者。
其建造與裝置之目的,在求不因鄰近船體構造運動或承受應力而使該櫃亦可能承受任何應力。
該型櫃並非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
二、整體型艙:指圍護貨物之容器係由船體之一部分構成,其所承受之應力得與相鄰接之船體結構在同樣之荷重所受之應力相同。
通常該艙係屬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
三、重力艙櫃:指艙櫃頂部設計錶壓力不超過零點零七兆帕之獨立型櫃或整體型艙。
該艙櫃之構造與試驗應考慮載運時之溫度與有關貨物之比重,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四、壓力櫃:指設計壓力超過零點零七兆帕之獨立型櫃,其形狀應依壓力容器之設計標準定之,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一、獨立型櫃:指圍護貨物之容器非由相鄰船體結構或其一部分所構成者。
其建造與裝置之目的,在求不因鄰近船體構造運動或承受應力而使該櫃亦可能承受任何應力。
該型櫃並非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
二、整體型艙:指圍護貨物之容器係由船體之一部分構成,其所承受之應力得與相鄰接之船體結構在同樣之荷重所受之應力相同。
通常該艙係屬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
三、重力艙櫃:指艙櫃頂部設計錶壓力不超過零點零七兆帕之獨立型櫃或整體型艙。
該艙櫃之構造與試驗應考慮載運時之溫度與有關貨物之比重,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四、壓力櫃:指設計壓力超過零點零七兆帕之獨立型櫃,其形狀應依壓力容器之設計標準定之,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除第一型船外,貨艙櫃內之吸取井,如已儘可能減小,其凹入內底板之距離並不超過二重底深度百分之二十五或三五○公釐中之較小者時,得伸入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內。
如無二重底,則該獨立櫃之吸取井伸入船底受損上限以下部分不應超過三五○公釐。
依前項規定裝置之吸取口,得不考慮其受損後對艙區決定之影響。
如無二重底,則該獨立櫃之吸取井伸入船底受損上限以下部分不應超過三五○公釐。
依前項規定裝置之吸取口,得不考慮其受損後對艙區決定之影響。
各型船任一艙櫃載運貨物之規定量不應超過左列之規定:
一、第一型船-一、二五○立方公尺。
二、第二型船-三、○○○立方公尺。
三、第三型船-無規定。
一、第一型船-一、二五○立方公尺。
二、第二型船-三、○○○立方公尺。
三、第三型船-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