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設備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條文:
第本條文有附件第41~43條(共 3 條)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附件二之規定。
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小船設備應妥為保管維護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救生圈、救生衣及消防設備應置明顯及易取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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