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本條文有附件第66~67條(共 2 條)
申請檢查、丈量,應依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繳費(如附件三)。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一條,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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