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5~26條(共 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地方政府制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前,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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