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0~31條(共 2 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全文 第30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3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