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70~71條(共 2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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