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3~25條(共 3 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之各類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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