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5條(共 5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
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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