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2~44條(共 3 條) 法規:停車場法全文 第42條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第43條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4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