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42~44條(共 3 條)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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