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34~35條(共 2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責令其限期改善、停止不當收費。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收取不當費用者,應退還超收款項予該社員。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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