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定測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三節 水平組 條文:第73~76條(共 4 條) 法規:鐵路路線測量規則全文 第73條水平測量,每半公里至少應設水平標點一處,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僻之處,避免移動或挖土填土之影響。 第74條橋樑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標點,應酌量添設之。 第75條初測時所設之水平標點,應盡量利用之。 第76條水平基面之標準或假定,水平標點之高度、水平轉點、中線交叉點及中心樁等高度之規定,水平許可誤差及沿線河流水位之調查等,應參照第三章第三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