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五章 使用 條文:第17~21條(共 5 條) 法規: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全文 第17條專用側線需經管轄鐵路試運轉認可後,始准使用。 第18條專用側線有關員工,除管轄鐵路之調車司機外,概由申請人自行雇用,並接受管轄站長之指導監督。 第19條專用側線發到貨物及調車等事宜,依管轄鐵路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20條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 第21條申請人應納之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如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管轄鐵路得停止供應調車並追償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