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165~166條(共 2 條)
鐵路機構應依本規則擬訂或訂定相關作業實施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或交通部鐵道局同意或備查者,其於修訂時,亦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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