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速鐵路修建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一節 路線線形

條文:
第94~99條(共 6 條)
路線之曲線半徑及縱面坡度應考慮最高設計速度及牽引重量,以確保鐵路運輸之高速、高運量及運轉安全。
最小曲線半徑依下列公式計算。
但於受地形地物限制之路段,須採降低最高設計速度或營運速度以維護列車安全運轉。
R=11.8Vd2/CbR:最小曲線半徑,以公尺計。
Vd:設計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
Cb:車輛軌道系統所提供之最大平衡超高度,以公厘計。
車站段縱面坡度應考量安全停車需求。
最小縱面坡度須考量排水需求。
直線與圓曲線或二個圓曲線之間,應設置介曲線。
但道岔附帶曲線、超高較小之圓曲線及其他不易設置介曲線處,可採限制運轉速度、防止出軌設施、或其他安全之措施時,不在此限。
圓曲線之最小長度及兩介曲線間插入之直線段最小長度,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但兩反向曲線間,因路線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達到規定長度時,必須以一連續介曲線連結。
路線在曲線段應考慮車輛所受離心力、風力之影響,為使不發生車輛傾覆,需加設適合軌距、曲線半徑、運轉速度等之超高。
但道岔內曲線及其前後曲線(道岔附帶曲線)、側線及其他加設超高困難處,經限制運轉速度或採防止車輛傾覆措施時,不在此限。
路線在坡度變化之變坡點,應考慮車輛構造對運行安全有關之因素,設置豎曲線。
但坡度變化小、運轉速度低,不影響車輛安全運行時,不在此限。
沿月台段路線之最小曲線半徑以一千公尺為原則,因地形受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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