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33~34條(共 2 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對於財產之登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另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納入各業會計制度。
對於財產之管理,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訂財產管理施行細則,呈部核定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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