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條文:
第17~18條(共 2 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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