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條文:
第17~19條(共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程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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