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5~27條(共 3 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全文 第25條本總臺設臺務會報,以總臺長、副總臺長、主任、塔臺長、區臺長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 第26條本總臺各單位必要時得另訂業務手冊。 第27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