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本總臺設臺務會報,以總臺長、副總臺長、主任、塔臺長、區臺長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
本總臺各單位必要時得另訂業務手冊。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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