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印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祕書室核發並登記。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等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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