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業主權益表達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
事業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
事業之業主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