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業主權益表達 條文:第23~24條(共 2 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全文 第23條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事業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 第24條事業之業主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