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九章 養卹

條文:
第171~173條(共 3 條)
員役在職時,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辦理集團保險,如遇意外傷害或身故,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保險辦法另訂之)
員工因公受傷,得由公家核給必要醫藥住院及手術等費。
人員如因意外事故,遭受不可避免之財物損失者,得取具確切憑證,報請鹽務總局,由公家酌給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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