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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七章 請假
第二節 分娩假
第七章 請假
鹽務人事規則 第二節 分娩假
條文:
第130條(共 1 條)
法規:
鹽務人事規則全文
第130條
女職員分娩,得請分娩假兩個月,支給全薪。
分娩假期屆滿之年份,不給優待假。
上一章節
第一節 事假及病假
第122~129條
下一章節
第三節 優待假
第131~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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