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績獎懲

鹽務人事規則 第四節 其他事項

條文:
第121條(共 1 條)
鹽務總局丙等以上人員及外屬甲等人員記功記過案件,應由鹽務總局局長核辦,其餘各區戊等及以上人員,可按月彙報呈核,己等以下人員,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毋庸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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