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三章 附則

條文:
第34~35條(共 2 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得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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