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