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