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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