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0~31條(共 2 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全文 第30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書、登記證、查驗證明或授權書之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 第3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