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三章 鑑定規費

條文:
第23~25條(共 3 條)
水量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膜式氣量計鑑定費每具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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