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第3條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一、檢定費。二、鑑定費。三、認證費。四、評鑑費。五、校正費。六、證照費。七、許可費。八、考試報名費。九、校驗費。十、驗證費。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