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1~22條(共 2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
發證機關(構)或第五條之專責小組因管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拒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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