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 第3條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局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出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出許可證。 第4條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