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19~21條(共 3 條)
輸入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檢疫之規定辦理。
基於輸入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依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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