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十章 附則

條文:
第82~83條(共 2 條)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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